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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章 强行逼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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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秀儿急忙的说道:“不用对我们用酷刑,但是我们要是告诉你,不能对公主说,是我们告诉你们的。不然的话我们还是要死的。”

    楚风和叶萱两个人在看到秀兰这么痛快就答应了,让他们感觉有些诧异,其实他们不知道当楚风说出酷刑的时候,就让秀儿和她们两个人就已经沦陷了。

    “那好吧,你只要说了公主去了哪里,我们就可以不对你用刑,不然你们两个人都是以欺君之罪论处,要是惊动了皇上甚至会株连九族。”楚风一脸怒色的对两个人宫女说道。

    一听到株连九族!!两个宫女全都吓得是脸色铁青。

    株连九族,就是一人犯死罪,家族成员与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在古代称为“族“,故“族“者,即意味着由一个人的死罪扩展为家族成员的共同死罪。这一违背人性、但又斩草除根、清除复仇力量以及古代统治者自己津津乐道的恤刑原则的暴虐刑制在华夏国古代长盛不衰的根源。

    华夏传统法律中那些独具特色的制度或现象,无不具有经典意义上的理论依据,这种依据也是传统精神的共同准则,由此而获得权威性,并以文化的作用方式影响和规束法律。

    然而,就族刑而论,却是一个罕见的例外。在族刑问题上,经典之中有明显对立的观点。椐《尚书》记载,夏启和商汤在出征之前的训词中威胁部下,警告他们如果在战争中不听从命令,就会将犯者连同其子一起处死,这被称作是族刑在立法上的最早记载。

    值得注意的是,明令宣布这一野蛮刑罚的,既非夏桀,也非商纣,竟赫然为两位后世所追仰效法的“圣王“--夏启和商汤。这实在是一个令后世儒子们感到尴尬的事情,并由此导致他们在注疏中或干脆否认,或妄断“圣王“之语不过是“迫胁“而已,并非会付诸实施(参见)《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孔颖达疏》。作为经典,《尚书》的这些简短记述给后世的统治者肆无忘惮地滥施族刑提供了理论上的口实。《尚书·泰誓》:“罪人以族“。关于商殷的族刑,作《尚书》传的汉孔安国谓“一人有罪,刑及父母妻子“。

    《尚书·汤誓》中的“孥戮“就是族诛,《盘庚》篇中的“劓殄灭之无遗育“,也是族诛。周武王伐商纣时,宣布纣王的罪行之一就是“罪人以族“。足见商殷的族诛是确实存在的。但同是儒家经典,《孟子·梁惠王下》却提出了“罪人不孥“的原则,这一原则也是符合儒家的基本精神的。

    而“父子兄弟,罪不相及“这句有名的口号更表现了古代哲王的思想立场。作为儒学大师的荀况曾对族刑进行过声讨。荀子视“以族论罪“为“乱世“之举,可谓大胆尖锐之论。且荀子的看法并非曲高和寡,在西汉时著名的盐铁会议上,代表学术正统的“贤良文学“曾以经典为依据,对族刑提出了大胆的异议。

    这些议论代表着一种极其普遍的思想倾向,且持之有据,言之成理。但令人大惑不解的是,既然儒家圣贤以及经义精神对族刑有如此明白而又强烈的反对意见,那末,以儒家的德治和礼义相标榜的古代法律为什么毫不掩饰地保留了这一极端的刑罚呢?其原因恐怕要从两方面去寻找。首先,是古代政权的性质及其贯常的镇压手段决定的。中国传统的集权**政治在本质上是反人民的,为维护和巩固暴政,无所不用其极,视人命如草芥,任何惨无人道的杀戮,既便是尸横遍野、血流成河,也不会使任何一位暴君虐臣产生什么负罪感。

    他们甚至还可以为其刑罚的酷滥寻找到堂皇的借口,即所谓的“以刑去刑“理论。族刑连坐法最著名的实践家商鞅曾说:“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商君书·赏刑》)商鞅本人虽以其法家的名声而难为后世正统所垂青,但他的这一理论却完整地为后来者心照不宣地接受,并贯彻于刑事镇压之中。

    族刑在古代的经久不衰,正是中国重刑主义传统的重要表现。其次,则又要从文化的角度去寻找。简言之,即古代家族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家族本位的社会形态营造了族刑的生存空间。中国古代家族本位的社会基本结构决定了任何个人的存在都是以一定家族的存在为前提的,即离开了家族背景,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存价值便被抹煞于无形之中。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

    因此,个人的行为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成功或发达,首先是家族的荣耀,所谓“光宗耀祖“是也;沦丧或犯罪,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所谓“家门不幸“是也。在这些观念的影响支配下,族刑也就具备了其存在的立足点,即就某些重大犯罪而言,整个家族有义务与犯罪者共同承担罪责。另一方面,在统治者看来,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单纯惩治个人尚不足以达到威慑与防范的目的,于是,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也就相应地成为了杀戮的目标。

    族刑的概念在古代有多种解释,主要是有三族、九族之分。三族者,一说“父母、兄弟、妻子“:一说为“父族、母族、妻族“,到底何者为是,古人对之也有歧见。现在一般认为前者较为准确。其实,在这个问题上,大可不必细究。因为古代的所谓“夷三族“,本身便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很难有统一的标准。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由兴所致、心血来潮地临事议行。

    只要最高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必欲置之极刑、大开杀戒而后快的犯罪,都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任意性的另一方面,则表现在范围上。以族刑惩治重罪,意在斩草除根,以儆他人,法律上不预先划定范围,可以迎合统治者针对不同案件,因事因人而作出不同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说,三族既可能是“父母、兄弟、妻子“、也可能是“父族、母族、妻族“。我们也不妨将前者视作严格意义上的,将后者视作扩大意义上的。

    至于“九族“,也有异说,或谓“上自高祖,下至元孙,凡九族“;或谓“九族者,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参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刑制考)。其实,九族应为一虚称。在我们的文化中,“九“是最高之数。故九族之说恐非落实的实指,乃是概括性地包容与之有亲缘关系的所有宗支族系。在古代,九族之诛往往施之于重大政治犯罪,一旦大狱炼成,只要是与犯罪人沾亲带故,都将受到无辜株连。